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简介及索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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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中国公证协会 发布时间:2021-07-24 14:55:00

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指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一条 索赔的条件:

经诉讼程序,取得人民法院判决书并已生效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保险公司依相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相关保险约定予以赔偿。

或,在非诉讼或诉讼程序中,拟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的,和解前己报经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的;

第二条 民事赔偿责任及金额的确定

鼓励和建议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就民事责任赔偿事宜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民事赔偿责任及金额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准。最终判定由公证机构承担的相关诉讼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及公证机构支出的合理的(以司法部原标准)律师费,保险公司也予以补偿。

关于二审是否上诉。对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的案件,公证机构一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上诉。对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公证机构一方应坚持上诉,在二审中争取合法权益;放弃上诉的,公证机构无合理理由的,将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放弃二审的,应在索赔申请书中说明放弃上诉的理由。

关于采取和解方式。如因各种原因确需与当事人采取和解方式确定民事赔偿金额的,需将和解方案事先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后,才能与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详见和解案件报批细则。

另外特别提醒,根据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相关合同及中国公证协会相关规定,所有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赔付均有5%的免赔额,即赔付金额为足额的95%,该5%部分由公证处或向相关责任人追偿或自行解决。

第三条、和解案件报批细则

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包括未经诉讼双方协商解决的,以及诉讼过程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或私下和解的,均视为协商解决的案件。

协商解决的案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协商解决的金额不得超过案件争议金额的50%;

2、大额案件(含、超过10万元)原则上不允许以和解方式赔付,必须取得法院判决书;小额案件(10万元以下)从严掌握以和解方式赔付。 ”

3、拟采取协商解决的案件,必须事先将协商解决方案及理由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公证机构收到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书面同意文件后才能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达成协商解决的协议;并将协商解决的协议、向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付款凭证以及其它必备的索赔文件,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办理索赔手续。

4、凡事先未经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批准,公证机构自行协商解决的案件,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不受理该案的保险索赔。

第四条 索赔文件清单

公证保险索赔文件清单

注:以上第1、10项需原件红章,其它复印件加盖公证处公章

第五条 索赔(请求和解)申请书样本

索赔申请书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何时办证、出证简要内容;

何时因何原因发生问题、简要事实经过;

当事人向我方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

二、我方意见

是否因我方过错而致错证;

拟采用何种方式解决(诉讼或和解);

如采取和解方式,和解金额及理由;如采取诉讼方式,依判决书需向当事人支付的金额;

三、交纳赔偿基金的情况

近两年是否己交纳赔偿基金及交费金额;

四、索赔人赔款支付帐号、开戶行等;

五、索赔人联系方式: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

索赔人签章、日期

第六条 大案申报制度

自2018年1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自接到公证事项当事人提起公证赔偿诉讼通知,单案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含100万)或同一类型集团类多案总金额超过100万人民币(含100万)的,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通知文件10个工作日内,向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公证机构应在索赔时说明原因并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第七条 报送程序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2020年中公通[2020]19号文件规定,公证机构任何索赔申请,包括健康险给付申请,均需报经所在省级公证协会审核后同意后,由该省级公证协会向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申报; 

公证机构的和解申请可直接向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申报;但公证机构此后与当事人和解后办理索赔时,应依上述程序办理。

以上是一般程序,所在省级公证协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注意:有关索赔文件要求以公证保险赔偿处理办公室要求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为简介。

(责任编辑:张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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