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启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点工作 |
【我要纠错】 |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在渝中区、合川区、酉阳县启动为期6个月的试点,积极探索“司法+公证”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新模式。这是全国首次以省一级公检法司名义联合推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刑事和解、提高司法效率、推动社会解纷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但因未达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赔偿要求,或因双方矛盾激烈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申请向公证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办案机关将其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之一,可以在程序和实体上从宽处理的办案制度。
《实施办法》对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工作程序、法律效果、保证金领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实施办法》规定对造成了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等刑事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轻微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权利,又防止受害人脱离实际、漫天要价的不当行为,使调解陷入僵局,同时也能够让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从而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对促进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推动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
为确保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顺利实施,市司法局指导市公证协会研究制定了具体的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完善工作步骤。截至目前,全市公证机构已成功办理了20余起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案件类型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较好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协同配合,通过构建高效融合的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新模式,促进刑事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以“小切口”释放真善意、促进大“公平”,努力打造更加公正、高效、温情的司法新环境。
(责任编辑:王晓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