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子女可以继承外公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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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四川公证协会 发布时间:2021-11-29 14:34:45

事件回顾

2021年8月,李甲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其老丈人张乙死亡后在丙公司的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告知李甲需要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是李甲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咨询股权继承公证事宜。

公证过程

李甲家庭情况比较复杂,李甲的老丈人张乙持有丙公司50%的股权;张乙与赵丁系原配夫妻关系,生育有独生女张A;赵丁(2010年死亡)先于张乙(2020年死亡)死亡;

张A于2018年死亡,张乙的父母亲均先于张乙死亡;张A与李甲系原配夫妻关系,生育有两个子女分别是李B、李C;张乙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

公证员梳理清楚了张乙的继承人情况,审核了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告知张乙的股权由张A的两个子女李B、李C代位继承。

公证员告知了办理股权继承需要的公证证明材料、办理流程后办理了股权继承公证。其后,当事人到工商管理部门顺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专业提示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股权继承既要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若能提供),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6.出资证明、股东名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7.公证机构审查核实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责任编辑:张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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