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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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03-21 10:53:41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厅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就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问题进行规范,促进全区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该《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继2021年11月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后,就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又一次精准发力,是深化自治区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有益探索。

《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共23条,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在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工作实际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促进公证服务方式的改进,增强公证机构活力,保障公证机构和办理公证事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收费管理办法》指出,公证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公证机构应当便民利民,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优质、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公证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性服务事项管理,区分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确定了各定价管理标准的适用范围。

《收费管理办法》要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证服务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公证机构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程序,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公证机构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张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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