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健全公证职称评价机制赋能法治广西建设 |
| 【我要纠错】 |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 ||
|
|||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制度聚焦公证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破除职称评审“四唯”壁垒,构建以品德、能力、实绩、贡献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为法治广西、平安广西建设夯实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根基。
公证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人才队伍的评价导向直接关系法律服务质效。此前广西执行的公证系列职称评审文件为2018年印发实施,随着国家公共法律服务职称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原有评审条件暴露出政策衔接滞后、评价指标单一、基层激励不足、学术与实绩评价适配度不高等短板,难以匹配跨境公证、知识产权公证、重大项目公证等新兴业务发展需要。对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改革指导意见,借鉴周边省份先进实践,广西启动评审条件制度建设工作,把改革落脚点放在“重执业实绩、看实际贡献”上。
广西新版公证员评审条件全面对标国家改革新规,重构制度框架,设置总则、适用范围、各层级专项条件、附则等八大章节,清晰界定参评对象,明确仅面向区内在岗执业、具备公证员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将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排除在外,厘清评审边界,提升制度规范性。其中,最大亮点在于深化破“四唯”,全面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再将论文、著作作为硬性申报门槛,申报人可提交1项标志性业绩或者学术成果作为核心评审依据,重点审查成果质量与行业影响力;行业决策咨询成果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可替代论文成果。同时,重构业绩评价体系,细化疑难复杂公证案件认定标准,新增服务重大战略、中国—东盟法律服务、公证业务创新等特色指标,区分城区、县域公证员办案量考核标准,向基层一线执业人员倾斜。
广西以制度织密执业质量负面清单,把公证执业过错纳入申报限制条件,公证书因违法、事实不符、程序违规被撤销,公证员因过错承担生效赔偿责任等情形(尽职核实除外),不得申报职称。优化继续教育、专业能力量化指标,实现评价从模糊定性向精准定量转变。破格申报通道同步迭代,既保留学术类破格情形,又新增重大疑难典型案例、省级重点项目服务表彰、长期扎根基层实务类破格条件,打通实务拔尖人才晋升路径。
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评价、合理平衡原则,遵循公证职业发展规律,用好职称评价“指挥棒”,既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唯学历资历论高低;又坚守品德执业底线,严把法律服务质量关口,兼顾学术型、实务型、基层扎根型各类人才成长需求。
下一步,广西将以评审条件落地实施为契机,持续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机制,引导广大公证员深耕主业、规范执业、担当作为,锻造素质优良、专业精湛、扎根基层的法治专业队伍。
| (责任编辑:王晓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