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助残新模式 为残疾人托付安置提供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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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残疾人法律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不断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积极探索公证助残工作,特别是在意定监护与资金监管(含提存、信托)等领域的创新实践不断涌现。
一、上海:以制度创新引领意定监护公证与财产监管协同发展
上海是我国最早开展意定监护探索的城市之一。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上海就在地方条例中规定以协商方式确定监护人需要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明确;上海市公证协会也发布了办理涉意定监护类公证的指导意见,为意定监护公证的开展提供顶层设计。
(一)地方立法突破。2025年11月,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首次明确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的两条主要路径:一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二是利用见证机制在属地居(村)委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在家门口完成意定监护设立流程。意定监护办理门槛降低,更多特殊群体能够便捷地获得制度保障。
(二)“财产三分离”财权监督模式。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创新创设“财产三分离”模式,通过分级管理实现财产使用的安全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小额日常开支由被监护人自主支配,保障其基本生活尊严;医疗保证金由监护组织专项管理,用于医疗、护理等固定支出;大额资金通过公证提存监管,支出需经公证机构审核。该模式还探索了司法与公证的协同监督机制——监护人需每季度向公证机构提交履职报告,公证机构每年向人民法院提交综合监督报告,形成“司法+公证”双轨监督闭环。2025年12月,该案例成功入选“2024年度中国公证十大典型案例”,为“老养残”家庭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方案。
(三)“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模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老养残”家庭的遗嘱指定监护案,通过“财产三分离”模式和创新阶梯级监督机制,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该案被中国残联遴选为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展示了通过遗嘱指定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的多元监护形态。据统计,截至目前,普陀公证处已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超过1500件,其经验还推动了普陀区在上海市率先出台意定监护软法指引。
(四)“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模式。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牵头协调街道、社区居委会、公益项目、公证机构等多方力量,采用“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模式,形成协议分类约定、履职协同配合、监督闭环运行的“三保险”制度。人身照管协议列明日常生活照料需求等信息,财产管理协议专门约定财产管理和使用规则;人身照管由监护人负责,财产由公证机构专项监管、监护人凭医疗票据等凭证申请支取;居委会定期探访、街道残联提交监护情况调查表,形成多方监督闭环。同时配套制定《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及7类管理监督标准化文件。
(五)经费保障与法律援助协同。上海自2022年起先后出台了法律援助受援人司法鉴定和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惠民政策,受援人在办理与案件相关的常见司法鉴定和公证业务时享受费用减免。同时,上海推动多部门协同破解监护资格认定、财产处置、监督救济等跨领域难题,加强专业性社会组织培育,让服务更专业、保障更有力。
二、北京:特殊需要信托与公证服务深度融合
北京在公证助残方面的主要特色在于将特殊需要信托与公证服务深度融合,同时注重无障碍公证服务的全面覆盖。
(一)特殊需要信托进社区与公证协同。北京通州区围绕“金融+法律护航养老”主题,连续举办“特殊需要信托进社区”宣讲活动,联合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长安公证处等9家机构组成宣讲团队,向老年人和残障家庭介绍“三方服务、一方监督”的终身照护模式,即信托管财、监护人管事、服务机构照护、第三方监督。2024年12月,北京率先推出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2025年4月,通州区居民田女士将房产置入信托,用于保障其孤独症儿子的终身照护。截至2025年10月底,活动已覆盖6个街道、3个乡镇,举办宣讲15场,筛选出29个典型需求案例,涵盖“老养残”、失能老人、无子女老人、长期空巢老人等多种类型。在该类型案件中,委托代理和意定监护协议、(医疗)生前预嘱声明书、售房委托书、身后事务特别授权书等法律文件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确保了法律文件的真实、有效。该模式被中国残联遴选为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之一。
(二)综合公证服务保障残疾人权益。北京公证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个性化公证法律服务。中信公证处为重度残疾的杨女士设计“证前帮助开具材料、证中信息化核实、证后代办房屋过户、重要文书上门送达”的全流程服务,实现继承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两个事项一站办理。首佳公证处为聋哑兄弟办理父母房产继承公证时,以纸笔为桥梁、微信为纽带,定制全程“无声”公证方案。意定监护与遗嘱监护结合。北京公证机构在处理残疾人家庭托付问题时,往往综合运用多种法律工具。同时,积极为残疾人送上“法律大礼包”,开展监护类公证、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公证、公证维权途径等专题讲解,特别介绍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公证法律服务。
三、广东:创新“社会组织监护+提存公证”模式
广东在公证助残方面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实践路径,尤其是在意定监护与社会组织协同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一)“社会组织监护+提存公证”模式。2025年,广州市某法院作出广东省首例指定社会机构作为监护人的判决案例。被监护人是一位五十多岁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父母相继去世后监护权一直悬置。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指定监护人,提存公证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方式,律师和亲属则作为监督人监督社会机构行使监护权。该模式的核心运作机制是:人民法院判决后,公证机构、社会监护机构、亲属、律师多方共同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清点,并将财产移交给公证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支付。中国残联在2026年初将该案例遴选为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向全国推广,该案例表明了提存公证在监护财产管理中的独特价值。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案件中的财产监管,提存公证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由于信托设立存在门槛过高、税费负担过大、法律争议多,提存公证成为财产监管的首选工具。公证提存能够有效实现财产管理与监护职责的分离,避免监护人同时掌控人身照管与财产管理带来的道德风险。
(二)无障碍公证服务体系建设和便捷化服务。广州公证处着力打造无障碍公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上门服务、优化工作流程等举措。对听障人士,公证员通过手写问答方式完成委托书签字确认。对重度肢体残疾人,安排两名公证人员上门服务,全程录音录像留存证据,确保程序规范性与真实性兼顾。同时,通过优化服务流程,一天内为残疾人办结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以法律手段破解“失能后谁监护”的民生难题。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意愿、残疾人身体状况、家庭关系等设计个性化条款,明确监护人选任条件、监护职责范围及监督机制,甚至细化到“每周探视次数”“医疗方案签字权”等具体细节。
(三)为特需家庭搭建从生前到身后、从人身到财产的全链条法律防护墙。深圳公证处拓展特需家庭法律服务,与深圳市守望心智障碍者家庭关爱协会联合举办“共同规划美好未来”主题公益行动,系统阐释遗嘱、意定监护、居住权等法律工具在家庭风险防控中的独特价值。通过生前预嘱明确医疗意愿、借助提存公证锁定照护资金、运用居住权登记保障安居权益,共同撑起特需家庭的全生命周期保护体系。
此外,广东省在公证收费方面出台了惠残政策。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时,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或免费办理,对8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
四、江苏:多元模式并举,打造综合性公证助残服务体系
江苏在公证助残方面形成了“意定监护+公证提存”“司法救助+公证提存”等多种模式并行的格局,且各地市特色鲜明。
(一)“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预嘱+提存监管”综合性公证服务。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为年逾70岁、其子郑某系心智障碍者的当事人王某提供了一项综合法律服务。针对社区居委会“只愿管人、不愿管钱”的顾虑,公证员提出对王某财产账户进行监管,并量身定制了四份公证文书: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约定王某失能时由社区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委托监护协议公证(约定王某失能时由社区居委会担任郑某监护人)、遗嘱公证(明确王某去世后社区居委会为郑某唯一监护人,全部财产优先保障郑某生活)、生前预嘱公证(就医疗措施提前作出选择)。上述文件同时规定,监护条款触发后,社区居委会须将王某钱款交存公证处,由公证处作为第三方监管资金使用。该“法治+自治”相结合的实践,为公证行业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公证与残联协同机制。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创新构建“慈佑实践”助残模式,形成公证与残联“双向奔赴”的协同机制。主要举措包括:推动成立全省首家社会监护组织,依托金陵慈佑社会监护中心工作站,提供多元化监护方案;自主研发“易存链”软件实现自主取证,破解服务留痕与纠纷举证难题;推出远程公证系统,实现残疾人足不出户办证;创新“社区会议室”模式,支持就近完成法律决策并全程监督。这一机制有效解决了监护服务过程留痕难、人力不足等问题,极大提升残疾人办事便利度,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慈佑实践”样板,为残疾人权益保障贡献了公证力量。
(三)“司法救助+公证提存”新模式。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特殊人群司法救助金可能无法合理保管使用的问题,徐州市司法局联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会签《徐州市检察机关特殊人群司法救助金提存管理工作办法》,建立特殊人群司法救助金提存管理工作制度,确定徐州公证处作为代管平台参与救助金提存、保管、发放、使用全过程。
(四)无障碍公证助残服务体系。宿迁公证处着力构建“设施无障碍、沟通零距离、服务有温度、维权全方位”的助残工作体系。服务大厅设置无障碍坡道、轮椅休息区、无障碍卫生间,配备应急轮椅、助听器等便民设施;与市残联及专业手语机构合作建立手语翻译直通系统,听障人士可预约免费手语老师提供现场或视频翻译服务;严格执行公证费用减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障人士办理涉及人身权益、财产保护类公证(如遗嘱、继承、监护协议等),按政策减免50%至100%费用,低保、特困残疾人享受全程免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设立助残专窗,提供“一对一”政策咨询,对紧急公证需求实行24小时响应机制,最快2小时出具公证书,提供“电话预约、上门受理、当场办结”服务。
五、浙江:探索“检察+公证”司法救助金提存监管模式
浙江在公证助残方面的突出特色在于探索建立“检察+公证”司法救助金提存监管机制,形成了可复制的“南浔方案”。
(一)“检爱纾困”计划。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湖州市华信公证处、社工组织,创新推出“检爱纾困”计划,建立“检察发放、公证管理、社工监督”三方协作体系,为特殊群体司法救助金管理使用探索新模式。该计划针对未成年人、精神或智力有障碍的被救助人,这些被救助人自身可能不具备正确管理和使用司法救助金的能力,而监护人存在监护缺失、不当等情形,可能发生救助金挪用、截留、滥用等问题。引入具有公信力的公证机构作为司法救助金代管平台,管理待发放的司法救助金;引入社工组织作为监管人,监督和保障合理使用,定期报告使用情况。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表示,“检爱纾困”计划有效破解了特殊群体救助金管理使用中的监管痛点,通过制度性保障既守住资金安全底线,又延伸了救助的温度与维度,为特殊困境群体托起了公平正义的底线。
(二)“检察院+公证处+妇儿工委办”三方协作机制。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率先引入公证力量,通过“检察院主导发放、公证处专业代管、妇儿工委办公室全程监督”的三方协作机制,防止救助金被滥用,实现救助金管理的专业、规范、透明。
六、四川:公证助残工作稳步推进
四川在公证助残方面着眼于制度创新,在具体实践中取得了突出进展。
(一)采用“公证处主导+社会组织执行”模式。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独立出资成立民办公益性非企业组织——成都安诺监护服务中心,其宗旨是为无子女、失独、丁克等老人提供专业、可信赖的监护与监督服务。业务范围包括担任失能失智老人的监护人,或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等法律关系的监督人,通过不定期回访、抽查费用支出等方式确保义务履行。该模式采用“公证处主导+社会组织执行”模式,兼具公益性与长期稳定性,既可直接担任监护人,也可作为中立第三方监督亲属履约,有效解决了无子女老人“谁来签字、谁来监督”的养老困境,保障老人人身与财产权益,让托付更安心。
(二)川渝远程协作意定监护公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在重庆市公证处协作下,以“两地公证机构现场接待当事人+公证处视频连线”方式完成了一例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由两地公证机构跨省协作意定监护公证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三)“法院+残联+公证”协同解纷。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在综合治理中心成功化解一起特殊离婚纠纷,通过“法院+残联+公证”共同协商化解纠纷,为聋哑当事人搭建起“无障碍”解纷通道。
(四)对精神障碍者的安置与康复模式。残联、社区(村/居)、公证机构(涉监护/协议) 三方协同,形成“医疗救治—社区康复—托养安置—法律保障”的闭环。
七、安徽:构建“审批+提存+拨付+反馈”闭环监管体系
安徽公证在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利益方面的亮点在于创新构建“检察+公证”提存监管机制,形成制度化、闭环化的管理体系。
“公证+检察”司法救助金提存公证机制。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与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率先签署《司法救助金提存公证合作协议》,在全省首创“检察机关审核主导、公证机构依法提存”联动监管体系。检察院严格审查救助申请,明确资金用途与拨付条件;公证机构依据协议约定规范办理资金提存、按条件拨付,并定期向检察机关报送资金拨付明细。通过“审批+提存+拨付+反馈”全链条闭环管理,实现救助金流向全程可追溯,改变了以往救助金“一发了之”的局面,实现从“一次性发放”到“长效性保障”的转变。目前,两起司法救助案件已首批纳入该提存管理模式,有效解决了救助金管理难、易被挪用滥用等问题。以此次创新为基础,2026年3月,蚌埠市司法局、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特殊人群司法救助金提存管理工作办法》,在全市建立司法救助金提存公证机制,以制度层面的创新举措,切实强化司法救助金的规范管理、精准使用、长效保障,有效破解特殊群体司法救助金发放难题。
| (责任编辑:王晓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