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调整全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 |
| 【我要纠错】 |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 ||
|
|||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证规范优质”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河南省公证法律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方便群众申办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河南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近期进行了进一步调整,调整后执业区域为:
1.自2026年1月1日起,除涉及不动产和“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外,其他公证事项的公证执业区域调整为河南省全省。
2.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3.学历公证、学位公证、机动车驾驶证公证、纳税状况公证、居民身份证公证和营业执照公证等“跨省通办”公证事项,不受执业区域的限制。
| (责任编辑:王晓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