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赋强公证之力—有效实现保险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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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甘肃公证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08-16 15:27:54

近年来,金融领域债权债务纠纷增多,金融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加。大多数纠纷是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但诉讼具有程序性、被动性等,所以金融纠纷解决起来比较慢。而赋强公证作为非诉手段之一,无疑为预防金融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经济、便捷的渠道。

2020年7月,王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人民币,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发放后,王先生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还款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承诺在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归还保险人已理赔款项及未付保费义务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

2022年5月,因王先生逾期未还贷款而由保险人进行理赔,随后保险人又向王先生追偿。公证处依法核实,确定王先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后,为保险人出具了《执行证书》,保险人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思考:

1.本案中,若王先生未办理赋予《还款承诺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保险人拟实现追偿权且借款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的程序解决,无论是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还是司法成本,都是极大的消耗。

2.借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在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人向银行承担理赔责任,但保险人在理赔后,仍然有权根据《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合同》及《还款承诺书》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因此,作为投保人(借款人),切不能因购买了保险而不履行还款义务。

3.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之一,类似于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相较于传统诉讼维权的程序,节省了不少成本,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债权人维权困难的压力。

4.就社会层面而言,通过赋强公证,能够促使借款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有效打击不守信用的行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公证机构在参与多元化预防化解纠纷机制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公证机构与保险、银行联动,不仅能促使借款人(投保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保障银行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缓解了法院审案结案的压力,更能提升公证法律效能,实现法院、公证机构、金融(保险)等机构“多赢”的局面。

公证普法:

一、什么是“赋强公证”

“赋强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需经过债务人、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据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二、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 “赋强公证”申请及执行流程

1.申请人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需要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等相关材料,公证处审查无误后受理;  

2.申请人签署申请表、告知书、询问笔录等;  

3.承办公证员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后,出具《执行证书》或拒绝出具《执行证书》;  

6.债权人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等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张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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