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三农”出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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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新疆公证协会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1-06-25 17:16:57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随着脱贫攻坚的伟大胜利和乡村振兴的全面实施,从中央到地方,全国上下集中资源、强化保障、精准施策,加快补齐“三农”领域短板,乡村振兴取得积极进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压舱石作用。作为公证行业从业者,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农村是法律服务的广阔天地,公证的事前防范特点,以及其贴近基层、成本低廉、方便群众的优势,恰恰能够有效预防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前,在构建农村金融信用秩序、建设美丽乡村、征地拆迁、摇号选房、选举、民主决策、流转土地使用权等领域,公证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公证——帮村民找回“家”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房屋建设如雨后春笋遍地发芽,农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2012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村为改善农村环境,决定建设一批村民安置房,一期拟建设10栋。该村与乌市A公司签订了建房合同后,A公司开始购进原材料,施工有条不紊的进行。同时,村委会与部分村民签订了拆迁协议,对村民原有住房实施拆迁。2013年,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A公司停止施工不辞而别,搁置尚未完工的在建住房数月。村委会与A公司协商数次无果,由于无法取得证据不利于诉讼,如果找其他公司继续施工,施工量难以界定。随着在建住房长期搁置,暴晒与风化,建设工地水泥层破裂、钢筋锈蚀,损失越来越大。眼看合同竣工期限临近,房屋还没有着落,村民找村委会要房,村委会无法解决,极有可能导致拆迁户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就在一筹莫展之际,村委会找到了公证处,公证员到达现场后,对在建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和摄像等保全措施,客观、全面地记录房屋施工进度的现场状况并收集、提取有关证据,为村委会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村委会拿到证据后,通过法律渠道妥善解决了与承建公司诉讼纠纷久拖不决的难题,更换了施工单位,保证了工期如期完成,帮村民找回了“家”。


公证小贴士:

一、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以保持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明活动。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结婚证等。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与申请保全证据之间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具备相应权利的证明;

3、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公证 充分保障农民权益

“多亏有你们帮忙,才能这么顺利的办完继承手续”。

李老太和子女们在办理完宅基地确权登记后特意赶来公证处表示感谢。原来,李老太与马大爷育有三女一子,多年来一直居住于长山子镇湖南村的某院落,该院落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宅基地确权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广大农民来说,宅基地确权登记最主要的意义就是维护和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通过不动产登记,申领不动产权证书,让农房拥有合法产权,受到法律保护。近年来,公证已成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重要法律支撑,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李老太带着子女们来到公证处求助。

公证员首先来到该院落进行现场拍照并根据实际情况绘制院落分布图,随后到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并核实确认,坐落于该院落北侧的5间房屋系李老太和马大爷所建,1996年,马大爷因病去世后,李老太一直未再婚。院落西侧的两间房屋系李老太长女1981年所建,长女离异后一直与母亲居住在此,并长期照顾母亲的生活。经公证员询问,李老太其他子女均表示家姐长居于此,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大家愿意放弃院落中父亲遗产中自己应继承的份额。公证员为李老太及其子女办理了遗产分割协议后,出具了公证书并附上了能清楚说明遗产份额的院落分布图。拿着公证书,一家人很快办理了确权登记,充分保障了家庭成员的意愿和权益。


公证小贴士:

民法典对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宅基地继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2、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适用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能否作为财产遗赠给他人?答案是否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有法律服务的广阔天地,近年来,我区公证机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积极关注民生,服务“三农”,改变单一方式,创新服务清单,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综合性、针对性的公证法律服务,如公证服务产业扶贫、项目建设脱贫、棚户区改造、农机购置补贴发放等,一方面能够为农村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公证保障,另一方面,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大胆介入在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公证职能优势。同时,我区公证机构想“三农”之所想,急“三农”之所急,对农村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减收或免收公证费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困难群众享受到党和国家的帮扶,享受到来自公证的福利。


(责任编辑:张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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