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赋强公证助力乡村经济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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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四川公证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11-07 16:19:41

 基本案情     

    

某银行经办人、某饲料厂厂长和某养殖社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称为响应国家复工复产及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双方拟建立合作关系。由饲料厂长期合作的养殖社作为借款方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饲料厂作为担保方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审批通过后,银行放款至饲料厂账户,饲料厂在一定周期内为养殖社提供相应价值的饲料及设备。这样一来,养殖户解决了物料需求,饲料厂也解决了生产需要。银行方乐于支持乡村经济的发展,但想要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这其中产生的融资风险又怎样避免呢?三方当事人为此犯了难,故向成都市中大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公证方案         

      

公证人员了解到养殖社分布在简阳、内江、宜宾等地,且养殖社需要封闭式管理,故公证人员决定采取上门办理的形式,支持这一合作的落地。

首先,公证人员在与上述三方当事人详细的沟通并仔细查阅其拟定的合同后,给出了法律建议,协助三方当事人完善了合同相关条款,明确了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与三方当事人协商好时间后,公证人员随同银行经办人在某周末去到养殖社所在地挨户上门办理。

在办理的过程中,公证人员一遍遍向三方当事人告知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提出异议的程序、期限和举证责任。

 

 公证员说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责任编辑:王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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