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2000万巨款迟迟不还,深圳一公司用这招治服“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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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发布时间:2021-02-24 10:38:28

近年来,作为珠宝供应商的A公司一直为B公司供应货物。后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B公司累计拖欠A公司货款达人民币2000万元。A公司屡次催款未果,无奈向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寻求帮助。

在了解A公司的诉求后,经办公证员根据B公司还款能力弱的特点,为提升A公司债权实现效力,特别制定以下方案:A、B公司签订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还款协议书》,详细约定还款计划,并由B的母公司——还款能力较强的C为保证人,为B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12月底,B公司依然未遵循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还款。公证员协助A公司向B、C公司寄送了《催款函》。在函件送达后的三日内,A公司依旧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及相应货款。

无奈之下,A公司向深圳市先行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为准确核实B公司的违约情况,公证员首先通过合同中约定电话试图联系B公司。在通话中得到B公司未履行债务的口头回复后,公证人员明确告知将寄送债务履行核实函。

为确保函件送达,函件分别被寄送至合同约定的B、C公司地址、公示系统显示B公司变更的注册地址、B公司法务人员工作地址。同时,公证人员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对上述事实进行告知。B、C公司对函件均未做出任何回应,其中一封函件因拒收被退回公证处。

据此,公证员对A公司主张的应付利息进行详细核对计算并做以修正,清楚明确了B、C公司执行标的,顺利为A公司依法出具了执行证书。

最终,A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后的一个月内拿到了执行令,顺利收到了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C公司支付的相应货款。

民法典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A公司通过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提升债权实现效力。

(责任编辑: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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