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常识在公证实践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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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发布时间:2022-07-11 16:48:25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不断凸显。可以说,公证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公证法律服务质量的优质化和公证预防社会纠纷的有效实现,不仅有助于提升公证行业的社会满意度,更是有助于促进我国法律体制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公证工作在实践中具有业务范围宽泛的特征,因此公证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然会关涉较为庞杂的知识领域和技能类型,而对税务知识的掌握正是其中不容忽视的内容。

一、税务常识在公证实践中的重要性

伴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税务征收体系不断健全的大背景下,公证人员掌握必要程度的税法知识以及税收实践常识的必要性不断提升。

第一,有助于公证行业更好地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在公证工作中,因公证工作与经济交往具有的密切关联性,很多公证具体业务的开展均可能涉及税务相关问题。缺乏必要的税务常识,可能造成公证人员非自愿参与或介入到不合理避税交易中。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引发对公证的负面评价,更可能影响公证助推社会治理的职能的有效实现。例如,股权交易、不动产交易、兼职劳务报酬等可能涉及大额交易的行为,均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税费,但实践中个人交易主体可能会通过代持、不动产交易且暂缓过户、阴阳合同等试图规避承担纳税义务。公证人员如能够对我国税收种类、税收征收体系、纳税主体等具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则可以更好地在业务开展中甄别可能涉及不当规避纳税义务的公证业务申请。

第二,有助于公证从业人员更好地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实践中,针对特定公证业务,能够为公证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供综合性的优质法律服务,已经成为提升公证社会认可度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不动产交易等较大金额的财产交易行为在民众生活中的普遍化,掌握一定程度的税务常识,为公证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使当事人能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对自身最为有利的公证法律服务方案,理应成为评价公证人员职业素养的标准之一。例如,我国遗产税尚未实行,但针对不动产的赠与特别是非亲属间的不动产赠与则需要征收较大金额的税费。因此,公证人员在接待当事人的公证遗嘱等相关业务咨询时,如能全面告知不动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以及不动产由非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这两者间可能存在的巨大税费差别,则不仅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相关公证业务的办理引发投诉纠纷。

第三,税务常识的了解和掌握能够降低公证执业的风险。近年来,我国税务征收体系不断健全,税法各项制度的执行也不断严格化,各类涉税相关处罚案件不断涌现。公证工作与经济交往关联密切,一些公证业务经常会涉及高达几千万、上亿甚至是十几亿的交易流水,而其中极个别当事人可能出于种种原因,意图通过公证业务的办理进行不合理避税,或通过公证业务的办理为可能涉及不合理避税的交易提供交易保证。在上述情况下,不论公证业务的办理直接或间接介入了可能存在不合理避税行为的交易,均可能对公证人员带来行政甚或是刑事处罚风险,因此,必要程度的税务常识也已经成为当前税收严管背景下公证人员降低自身职业风险的必备职业技能。

二、税务常识掌握的难点与困境

结合我国当前的公证实践,公证业务的日常开展可能在如下方面与税务知识、税务实践发生关联:一是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公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不动产的遗嘱、继承、赠与、不动产交易合同、不动产置换合同、不动产代持等公证事项的办理。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主要目的在于探讨公证工作中掌握税务常识的重要性,而不是探讨公证实践中各项具体业务的合理性与地区间差异问题,因此,对于代持这类具有较大争议的公证业务不做存在合理性分析,仅对其在税务常识掌握必要性层面进行关涉。二是涉及股权交易的公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代持、股权交易、股权置换、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收益等公证事项的办理。三是其他可能涉及大额交易的公证事项,如设计委托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特殊类型房产的租赁合同、单次大额劳务提供合同等。

公证人员在工作中掌握必备的税务常识必然会遇到不小的困难,这些知识掌握难点主要来自于:第一,税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税务问题不仅具有较强的财务会计科目特性,而且并不像民法、刑法、行政法,属于法学教育中的传统主科,因此,多出身于法学专业的公证人员,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学习习惯使得其容易忽视对税务知识的学习和了解。第二,税务知识具有较强的庞杂性,进而增加了掌握税务常识的难度。如非专业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不同税种、不同征收环节、不同纳税义务主体的详细规定和实践做法。第三,税务实践具有较强的地区差别性和政策性。税务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引导经济发展的属性,因此,各地、各部门在不同时期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发展目标,可能会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出台特定的减免税费政策,或为实现特定时期的宏观调控目标,针对同类型交易行为出台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如不动产交易税费的调控征收等。第四,税务知识具有相对较频繁的变动性。诚如上文所言,税务征收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引导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当前社会宏观调控目标,因此,税务征收相关法规、实践,往往具有更迭快速、规范文件多样化的特性,这些均进一步加大了公证人员掌握相关知识的难度。

三、税务常识掌握的主要原则和可能途径

虽然掌握相关税务知识和了解税收实践制度具有较高的难度,但公证人员可以尝试通过如下方法掌握相关税务知识:第一,学习掌握国家税务征收相关的大政方针,如国家税法的条文、我国税种的划分、初步了解我国各项税务征收的社会调控目标等。第二,重点了解与公证业务实践相关的税务问题,如不动产赠与、遗嘱继承、交易的税费征收政策等。第三,通过座谈、专题讲座等更具有针对性的形式,了解本地的不动产登记和税务征收工作实践、动态。第四,关注国家当前的涉税重点案件的进程,从中了解国家当前的税务工作重点,特别是从中吸取教训,进而避免实践中可能引发的公证执业风险。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正是因税务问题必然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特征,公证人员在自身工作中、在运用税务知识的过程中应尽量秉持如下原则:第一,确保自身对国家税务征收的基本规定和制度掌握准确。第二,保持与本地税务、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常态化沟通,确保自身掌握的税务知识符合当前税务征收实践的现实规定。第三,公证人员应将自身掌握的税务知识作为服务当事人、判断执业风险的辅助工具,同时谨记自身并非专业的税务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出公证服务方案建议的过程中,注意告知当事人对可能涉及巨大经济利益的税务问题务必前往相关税务部门咨询确认。第四,公证人员对可能影响大额税费征收的公证事项的办理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避免不必要执业风险。

(责任编辑:张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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