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挥公证在网络消费领域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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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发布时间:2022-03-14 16:35:34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金融一部公证员 汪国标

3月15日,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三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该规定将在今年3月15日开始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网络消费领域发布的第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是在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的大背景之下,党和国家对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审判机关适时出台符合新时代新发展理念的指导规定,反映了我国审判机关坚持人民为中心,在网络消费领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和使命。《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一些常见的网络消费领域纠纷提出了审判指导。

作为公证人,我们也应当认真学习上述《规定》的内容,及时把握《规定》制定的初衷,同时结合自身的工作,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预防纠纷与协助纠纷快速解决,为网络消费领域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贡献自身的力量。

目前,公证在该领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效力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一些网络消费领域中的证据保全和存证方面,因为网络消费的交易环境具有虚拟化、交易记录一般只保存于交易平台等特点,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提取商家或交易平台所保存的电子数据,如果这些数据遭到恶意篡改或删除,维权将受到阻碍,因此,公证机构可以对网络消费领域中所产生的相关电子数据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或参与数据存证的法律服务,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其次,监督证明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一些网络消费活动中,由于商品或奖品数量有限等原因,商家申请通过公证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商品或获得奖品的顺序、资格等,确保消费者能够平等地参与网络消费活动。这种作用也是消费者在一般的消费场景中经常遇到的,商家希望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自身销售行为的公开、公正,而消费者也希望通过公证能够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而这种对公正、公平、公开的需求在虚拟的网络消费领域更加明显,公证能够从多个维度为消费者提供这种保障。最后,公证的其他证明作用,在网络消费领域,有些销售方希望对其向消费者发出的承诺进行公证,对实务库存或销毁库存行为进行公证,对重要的合同约定经公证生效成立,这些公证的证明作用往往需要公证机构进行多方面的审查,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去审查经营者的各种行为,最后做出符合事实情况的合法证明。

公证在网络消费领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不仅是简单从线下转到线上的过程,同样是新时代对公证提出的新发展需求,只有认真分析网络消费领域的特征,开发出符合网络消费环境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才能充分发挥公证的在该领域的积极作用,才能让消费者在虚拟的网络消费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证实务及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有一些公证法律服务模式可以在这一领域进行优化和创新。1、在线数据存证服务。公证机构通过在线方式接受商家或消费者将重要的交易电子数据、电子合同、销售活动记录、视频内容或电子数据指纹等保存于公证机构的服务器中,在发生纠纷时由公证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据证明,便于法院及时采信。2、在线摇号开奖平台。公证机构通过在线方式接受商家在公证机构的平台进行摇号或开奖,由公证机构对参加摇号或抽奖的规则和数据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公示,确保过程公平、公正、公开。3、承诺与保证的公证。一些网络消费领域的商家,因为需要树立良好的口碑与形象,可能会向消费者作出一些承诺或保证,例如: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并希望公证机构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并审查真实意思表示之后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文书或对相关承诺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当然,公证人在网络消费领域的服务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几类,随着网络消费的日趋发展,与人民生活方式日趋紧密,该领域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也呈现出很多新情况、新特点,我们的法律可能无法随着网络消费领域的快速发展而实时更新,但是作为始终站在法律服务最前沿的公证人,可以根据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及时固定网络消费领域中容易灭失的数据,监督商家的承诺与行为,预防纠纷的发展,同时,也为法院最后的审判留下最可靠的证据。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全社会都应当重视的问题,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安全,无论是线下消费还是网络消费,都是每个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消费待遇和过程,希望公证人也能为此做得更多。

(责任编辑:张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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