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章程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稿件来源:中国公证协会 发布时间:2026-06-25 16:40:57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公证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ota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由公证机构、公证员、地方公证协会以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相关社会组织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职责使命,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和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司法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司法部管理、指导全国公证工作,依照本章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二)制定行业规范;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组织开展理论研究;

(五)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会员的违纪行为实施行业处分,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根据有关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奖励;

(七)开展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

(八)接受委托,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地方公证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一)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二)接受委托,负责公证专用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司法部做好管理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取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机构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机构,经本会同意,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应当加入本会为个人会员。公证管理人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经本会同意,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经本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资格;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办事机构薪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听取并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工作报告。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6月18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王晓鸥)
 
通知公告
· 中国公证协会2026年度招聘面试公告
· 中国公证协会《中国公证》杂志邮寄公司考核遴选文件
· 司法部关于任命范岐等117人为公证员的决定
· 司法部关于免去张鑫等45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 中国公证协会2026年度研究课题立项公告
· 中国公证协会2026年度拟立项课题公示
· 央视新闻 | 晚年托付给谁?老人可提前指定监护人 自己说了算
· 2025年度云南省优秀(典型)公证案例推评工作圆满完成
· 中国公证协会国庆祝福
· 中国公证协会印发《在线公证业务指引(试行)》
· 中国公证协会印发《常用涉外公证业务指引》
· 提速增效优服务 法治护航促发展 江西187项高频公证全面提速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